宿州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第0345号提案办理情况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10-13 08:58 责任编辑:信息公开

韩爱华、闫荟兰、牛香芹委员:

你们提出的“中国竞彩网加强我市电动三轮车管理的建议”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电动车管理工作现状

电动三、四轮车管理,是近年来我市公安交警部门最为关切的重点和难点工作。近年来,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因其特殊优势数量激增,逐渐成为市民日常出行的代步工具之一。因此伴生的电动三四轮车闯红灯、违法载人、违规占道骑行、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不戴头盔、非法改装、加装雨篷、乱停乱放等问题屡禁不止。为此,公安交警部门通过积极报告地方政府、加强日常查纠劝阻、积极开展摸排登记、广泛开展安全宣教等方式,努力进行了宣传整治。但是,整治效果始终不够理想。

二、存在问题和不足

一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公安交警部门在查处电动三四轮车交通违法时,不能依照非机动车的车辆属性进行处罚。

二是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从车辆外观、尺寸质量、机械结构、电池电机、行驶时速等方面,均符合机动车的车辆特征。部分电动三轮车已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中的合格产品,属于机动车性质的电动三轮摩托车。其余不在《公告》目录之中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现有法律虽然符合机动车的相关技术参数,但是未列入合格产品目录,且暂无明确的车辆性质认定或法律解释。公安交警部门在查处《公告》目录外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交通违法时,也难以依照机动车的车辆属性进行处罚。

三是2023年3月1日,《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对我市电动车生产、销售厂商的监管,禁止电动三四轮车不合格产品生产和销售。但是,我市依然有大量的电动三四轮车不合格产品持续流入市场,非法改装或拼装电动三四轮车的商家服务依然存在,电动三四轮车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的管理源头始终没有得到根本遏制。

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暂未对《公告》目录内电动三轮摩托车相应配套的路权作出明确解释。电动三轮摩托车依法登记上牌后,没有法律规定明确的专用通行车道。同时,我市的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滞后,现有的非机动车道普遍被路内机动车停车位占用,公安交警部门在非机动车道内规划设置电动三轮摩托车专用通道的临时措施也难以试点推行。因此,电动三轮摩托车的通行路权问题,短期内难以得到根本解决。

五是我市现有的电动三四轮车保有量大,驾驶人多为老年人、建筑临工、城郊农户、游商小贩等低收入弱势人群和快递、垃圾清运等民生服务行业群体。车辆主要用途为接送学生、就医、拉载货物等短距离代步。同时,驾驶能够合法上道路行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不仅需要办理相关牌证、购置保险,还需要驾驶人取得相应的准驾资质。因此,公安交警部门对电动三四轮车的整治工作环境复杂、阻力巨大,容易受到负面舆论冲击,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是加强路面管控,及时发现和劝阻纠正电动三四轮车闯红灯、违法载人、随意穿行等交通违法行为,努力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二是结合“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等活动,主动联合街道、乡镇,积极宣传骑乘电动三四轮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安全隐患和客观危害,重点加强对60岁以上老年人的安全提示,引导广大群众加快养成守法文明骑行的交通行为习惯,不骑乘、不购买电动三四轮车不合格产品。

三是积极推进电动三轮摩托车登记上牌工作,加快规范电动三轮摩托车驾驶人的准驾资质、车辆审验、违法查处等工作,努力推动形成群体示范。

四是推动政府科学划定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限行禁行区域及时段,综合考虑细化快递、垃圾清运等民生服务行业的特殊需求,并制定和推行电动三四轮车不合格产品过渡、淘汰、换新等激励引导机制,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的通行秩序,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环境。

五是推动市场监督管理等职能部门加强监管和执法,深挖彻查严处违法生产、销售电动三四轮车不合格产品和提供非法改装拼装服务、虚假宣传经营的厂商,彻底斩断电动三四轮车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改装拼装的致祸源头。

六是推动相关部门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进一步改进优化公共交通的站点线网、班次频率、收费标准,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运力,解决好群众日常便利出行的难题。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公安交警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希望今后能够继续得到您的中国竞彩网关注和支持。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

联系电话:3662627

宿州市公安局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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