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56343219X/202412-00039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12-31 发布日期: 2024-12-31 15:41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核与辐射类行政许可公告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核与辐射类行政许可公告

来源: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12-31 15:41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75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我局实施部分核与辐射类行政许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委托事项

(一) 销售、使用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

(二)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三) 生产、销售、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不含生产、使用加速器以及中子发生器);

(四)非医疗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且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为乙级,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且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为丙级。

二、委托时间

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

三、其他事项

已经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且许可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仅涉及本通知委托事项的,再办理本通知委托事项时,应向宿州市生态环局申请。

此前受委托实施的核与辐射类行政权力事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核与辐射类行政许可咨询: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与辐射科,电话0557-3917235。

特此公告。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