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核与辐射类行政许可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我局实施部分核与辐射类行政许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委托事项
(一) 销售、使用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
(二)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三) 生产、销售、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不含生产、使用加速器以及中子发生器);
(四)非医疗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且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为乙级,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且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为丙级。
二、委托时间
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
三、其他事项
已经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且许可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仅涉及本通知委托事项的,再办理本通知委托事项时,应向宿州市生态环局申请。
此前受委托实施的核与辐射类行政权力事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核与辐射类行政许可咨询: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与辐射科,电话0557-3917235。
特此公告。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1日